本报北京2月28日电受国务院委托,文化部部长孙家正今天向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报告文化市场管理情况。孙家正说,近年来,各种非法音像制品充斥市场和歌舞娱乐场所中色情陪侍或变相色情陪侍活动的问题,虽几经治理,至今仍未得到根本扭转,成为当前文化市场中最突出、最棘手的两大难题。
孙家正表示,文化市场管理部门一定要进一步加强管理力度,坚决清除文化市场中存在的丑恶现象,认真解决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以确保文化市场在新世纪朝着繁荣、健康、活跃、有序的方向发展。
据孙家正分析,非法音像制品长期充斥市场的原因有以下几点:群众日益增长的消费需求与正版节目的相对供给不足,给非法音像制品留下了巨大的市场空间;思想意识不到位,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一些地方和部门领导及管理人员对走私、盗版非法音像制品的危害性认识不足,重“扫黄”,轻“打非”;管理不力与执法困难同时存在。在管理体制上,特别是在有些地方,目前仍然存在多头管理、政出多门,左右交叉、上下错位的状况。
孙家正说,歌舞娱乐场所中的色情陪侍或变相色情陪侍活动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经营者直接雇佣陪侍人员,其收入来源是工资和小费;一种是经营者默许陪侍人员免费或者购买门票进入场所,不给工资,也不禁止,以此招徕顾客。有的场所还为其提供专门休息房间,集中起来供顾客挑选。这种色情陪侍活动或变相色情陪侍活动相当一部分实际上变为以歌舞娱乐场所为媒介从事卖淫活动。1999年3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发布后,色情陪侍活动又有了新的形式。一些业主把陪侍小姐集中在场所之外的某一地方,随叫随到。有的场所则让陪侍小姐统一着装,作为服务人员变相陪侍。
孙家正指出,色情陪侍活动猖獗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甚至纵欲主义等腐朽思想文化和生活方式的滋生蔓延。从歌舞娱乐场所经营者角度看,一部分经营者利欲熏心,唯利是图,利用陪侍活动牟取暴利;从社会角度看,一部分人追求腐朽庸俗的生活方式和低俗的感官刺激,陪侍活动能够满足他们的这种欲望;从陪侍小姐角度来看,在追求奢靡生活而又企图不劳而获的思想驱使下,不惜出卖色相,满足自己的贪欲。有偿陪侍的蔓延固然与就业压力有关,但从整体来看,这是拜金主义、道德沦丧的恶果,是一个涉及诸多方面的严峻社会问题。
过多过滥的高档娱乐场所挤占有限的市场,导致了恶性竞争。一些经营者不惜采用色情方式招徕顾客,获取高额利润。
地方保护主义和执法难问题同时存在,干扰已有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个别地方把色情陪侍看作“改善投资环境”和新的经济增长点加以保护和发展,有的地方还公然把陪侍列为招待项目。有些地方甚至搞不准职能部门检查管理的所谓文化市场“特区”。一些地方认为陪舞、陪酒、陪坐、陪歌等不属于色情活动,实际上纵容色情服务。一些党政军警机关参与娱乐场所经营,或者充当娱乐场所的后台,虽经长期呼吁未能得到很好解决,致使一些娱乐场所有恃无恐,加大了管理难度。
孙家正详细汇报了进一步解决非法音像制品泛滥和歌舞娱乐场所中色情陪侍活动猖獗问题的措施。
关于治理非法音像制品泛滥问题,孙家正表示,要继续坚持两手抓,一手抓长期性、基础性的规范工作,一手抓临时性、针对性的集中治理。立足于依法管理,长效管理,改变运动式的疲劳战为主的状况,从法制上、体制上和机制上解决问题。大力压缩整顿音像制品集中经营场所;严厉打击非法摊贩和游商;加强进口音像制品管理,打击走私、贩私活动;明确音像业的特殊产业地位,制定符合国情的产业发展政策,调整音像业结构,增加正版音像制品的供给。
在谈到解决色情陪侍活动猖獗问题时,孙家正说,文化行政部门作为娱乐场所的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公安打击色情陪侍活动。积极争取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的支持,实行各级行政管理部门一把手负总责的文化市场管理工作责任制,加大打击色情陪侍活动工作的力度,坚决把各种色情陪侍活动清除出歌舞娱乐场所;尽最大努力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执法难问题,对于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举办娱乐场所的,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参与或者包庇违法行为的,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从严惩处;要下决心压缩歌舞娱乐场所的数量。严格执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凡条件不具备的、违规的,特别是有色情陪侍或变相色情陪侍活动的,要坚决予以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要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取缔,毫不留情,决不手软。
孙家正最后强调:解决文化市场的突出问题急需进一步加强文化市场的法制化管理。他建议加快制定《文化市场法》,修订现行法律法规,使其效力层次更高,界定更加准确,更加具有操作性。
孙家正指出,现行法律法规对经营非法音像制品的处罚可操作性不强。如,对经营非法音像制品最重的处罚是处以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条件是个人违法所得20万以上,单位在100万以上;或者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100万以上,单位在500万元以上。在实际执法中,很难界定其违法所得或经营数额,往往使犯罪分子轻易逃脱惩罚。在司法工作中,对于非法音像制品经营活动应当加大处罚力度,将作为处罚依据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改为“非法经营货值”计算。《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关于“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活动”的规定,因为认定“营利”的证据难以取得,所以在实践中可操作性不强,同时对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活动的当事人没有设定相应处罚,宜采取直接列举项目方式,立法明确陪歌、陪舞、陪酒、陪坐等活动属于违法行为,并具体规定对色情陪侍或变相色情陪侍人员及其组织者以及歌舞娱乐场所经营者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方式,以便操作,并且增加对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活动的当事人的处罚规定。